【48812】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被没收查验样品、并处分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时间: 2024-04-19 07:56:29 |   作者: 案例展示

  近来,浙江政务服务网揭露信息数据显现,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被没收查验样品,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据行政处分成果信息揭露概况显现,案子名称为“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文书号为“盐市监处分﹝2024﹞175号”。

  2023年4月,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托付加工出产室内加热器20台,规格型号:天羽33号2690W220V~50Hz,履行规范:GB4706.1-2005、GB4706.23-2007。2023年9月18日,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托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对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出产的室内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查验,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查验陈述》,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接地办法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规范,根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9日,海盐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将《查验陈述》送达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同批次同规格型号的室内加热器。现场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表明对查验定论的贰言并向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复检。

  2024年2月27日,海盐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贰言处理定论通知书》,处理意见为“保持原定论”。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送达了该通知书,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表明认可。到案发日止,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出产案涉室内加热器20台,其间17台已对外出售,出售单价238元/台;抽样数量为3台,其间1台为备样,2台为查验用样品,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认查验用样品为无偿供给。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4760元,每台本钱为237元,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7元。

  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

  归纳考虑本案的状况,海盐县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中止出产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产品并决议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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